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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關於可交換債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如何玩轉私募可交換債,看這壹篇就夠了(附三大經典案例)-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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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交換債概念及圖示

可交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交換債或可交債,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壹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以存量股票作為質押,如果換股則實現了換股減持,如果贖回或者回售則實現了低息融資。

可交換債券是壹種在純債基礎上,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對於持有人而言,除了可以獲得像普通債券壹樣的持有期票息以及出售轉讓的資本利得外,還可以獲得按照約定價格將所持債券轉換成特定股票的選擇權。除了交換權之外,我們目前發行的可交換債通常還設置給予持有人有條件的回售權,給予發行人有條件的贖回權和修正交換價格的權利。

2、私募可交換債

私募可交換債指的是非公開發行的可交換債,非公開發行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能超過二百人。

可交換私募債主要法規背景

2015年以前私募可交換債主要是延續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2012年5月深交所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2013年深交所發布《關於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隨後發行了深交所首只可交換私募債“13福星債”。

2015年1月證監會公布新公司債辦法,推出了公司債“大公募”(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小公募”(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私募/非公開(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三種發行方式,並且約定可以在公司債附加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的條款。從規定上來說,私募可交換債已經突破了此前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中“中小企業”的約束。

可交換私募債條款規定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規定,我們梳理了兩個辦法中對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規定。兩個辦法從期限、利率、初始換股價、交換期、標的股票限售條件、質押數量、質押率等方面對私募可交換債進行了規定。

從規定中我們特別關註壹點:股票鎖定期也可以完成債券發行。由於試點辦法只規定了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在發行債券時(尚未進入換股期)質押股票即使處於限售期也可以完成發行,只需要滿足進入交換期時不存在限售條件即可。實際發行中,許多私募可交換在發行當時質押的標的股票也的確是處於限售狀態。

可交換私募債與標的股票股東其他融資

方式對比:上市公司股東如何玩轉可交換債

1、私募可交換債與股權質押融資對比

作為標的股票的股東,與標的股票相關的融資方式主要有商業銀行股權質押、券商質押式回購融資、大宗減持、可交換債融資(私募OR公募)。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可交換債相比於股權質押具有利率更低、質押率更高、更長的融資期限和更寬松的補倉要求等優勢。

2、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

私募可交換債與大宗減持對比主要具有以下的優勢:1)在限售期也可獲得現金流,上文我們已經提到許多私募可交換債在發行時質押的標的股票是處於限售狀態的。2)減持價格更高,可交換債發行時的初始換股價壹般為市價或者有所溢價,而大宗交易則往往折價交易。3)對二級市場沖擊更小,交換債未來分批換股,對市場沖擊較小;而大宗減持不論從心理層面還是實際流動層面對二級市場均有沖擊。

下面對當前已經發行的私募可交換債條款進行案例總結,債券條款方面包括規模、期限、票息、擔保方式等;股性條款方面主要是換股條款、贖回條款、修正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