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什麽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所導致的疾病。
根據我國2013頒布的職業病分類與目錄,目前共有10大類,132種國家法定職業病。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和臨床表現,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如何應對不同時期的職業病?
①使用階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以爭取工傷權益。
(2)離職或退休前。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在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等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等部分省市還專門規定,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3)離職或退休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當時未發現患有職業病,離職後被診斷或者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壹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辦理退休手續後未接觸職業危害的退休人員;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未主動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壹)項人員符合領取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照本人退休前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或者職業病診斷前月平均養老金12個月,按照工資高的原則發放。前款第(壹)項人員被鑒定為壹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的規定應當在工資基礎上享受相關待遇的,按照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發放。
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載明的用人單位在職工在職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分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患職業病的員工還享有哪些權益?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中國制定了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在內的壹系列法律法規和預防政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加強認識,切實遵守,依法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過程中的保護和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還有依照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者勞動關系無法確認的職業病患者,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