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65 438+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並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並,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現提出如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靈活可持續的原則,全面推進並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二五”末,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將在全國基本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全面建立公平、統壹、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籌集資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1)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根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2)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
政府向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照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貼,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貼。
當地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較高的繳費標準,適當提高補貼額度;選擇5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當地人民政府為重度殘疾人和其他支付困難群體支付部分或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補貼、集體補貼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長期繳費的,基礎養老金可以適當增加,增加和增加的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2)個人賬戶養老金。目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無需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領取年限不滿15年的,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領取情況進行核查;村(居)委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與系統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資金管理和運作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統壹規定進行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X.資金監管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監督制度,對基金籌集、轉移、發放、存儲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對虛報、冒用、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積極探索村(居)民代表參與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使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壹、經辦管理服務和信息化建設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因地制宜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壯大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準管理、便捷服務。要註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記錄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派出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省市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各地要在現有新農保、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整合形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省級集中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把信息網絡延伸到基層,實現省、市、縣、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廣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員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增加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註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容易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意見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現有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2014 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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