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然後由村(居)成員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意見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3.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提出民主評議意見後,申請人應當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三天以上;
4.無異議後,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並提交其他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5.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緊盯此事,審核村(居)委會材料,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核意見等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6 .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審批意見和救助金額,由民政局、衛生局出具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壹)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