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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的發起與設立

設立產業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基金擬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發起人須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在提出申請前3年內持續保護良好財務狀況,未受到過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法人作為發起人,除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和產業基金管理合夥公司外,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億元;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每個發起人的個人凈資產不少於100萬元;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產業基金;發起人應當向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申請報告;

(二)擬投資企業與項目的基本情況;

(三)發起人名單及發起設立產業基金協議;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和委托保管協議;

(七)具有管理機關認可的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或人員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稱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和委托保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另行規定。 產業基金只能向確定的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在募集過程中,發起人須讓投資者獲翻招募說明書內容並簽署認購承諾書,投資者簽署的認購承諾書經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向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

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 產業基金須按封閉式設立,即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和存續期限,在存續期內基金份額不得贖回,只能轉讓。

產業基金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和管理機關核準提前終止者,以及經基金公司股東大會(股東會)批準和管理機關核準可以續期者除外。 產業基金擴募和續期,應具備下列條 件,經管理機關核準:

(壹)最近三年內年收益率持續超過同業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股東大會(股東會)同意擴募或續期;

(四)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擴募和續期應當按照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