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第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統籌考慮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改革,密切協調配合,抓好落實,確保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大幅減輕,確保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並按時足額繳納。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四月1
(此作品公開發布)
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綜合計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費率,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壹是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措施。各省具體調整或過渡方案於2019年4月15日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二、繼續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2019年5月至1年5月,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2065438年5月19日至2065 438年5月1日,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在現行費率基礎上降低20%,累計結余可支付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在現行費率基礎上降低50%。
第三,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
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各省要通過加權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和本省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測算全口徑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各省要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加快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各省要結合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等措施,加快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統壹養老保險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比例。
加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力度,2019年將基金中央調劑比例提高到3.5%,進壹步平衡各省間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六、穩步推進社保費征收制度改革。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其他險種的繳費,原則上暫繼續按現行征繳制度征收,繳費方式穩定,“成熟壹個交壹個省”;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障費征管責任如期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財政、醫保等部門要加緊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切實加強信息共享,確保征繳工作有序銜接。妥善處理企業歷史欠費問題。在征繳制度改革過程中,不得集中繳納企業歷史欠費,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增加小微企業實際繳費負擔,避免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同時,合理調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預算。
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國務院建立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降低社會保障費率和社會保障費征收制度改革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領導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降低社保費率,提出具體部署,確保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八、認真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