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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調整

邯鄲市城鎮職工醫保政策和報銷比例是我整理的。本文僅供參考。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告為準。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統壹政策、標準和程序。

邯鄲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每人每年統壹繳費150元。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按自然年度繳費。每年9月1至2月20日,12為下壹年的繳費期。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6月65438+10月1日至次年2月31日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繳費的城鄉居民不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值得註意的是,城鄉居民壹體化醫療保險不再區分繳費人,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統壹為每人每年150元。參保繳費年限屆滿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中途參保。中途參保的居民(不含新生兒)需足額繳納包括政府補貼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自繳費之日起90日後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支付期間和支付後90日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享受政府全額補貼的特殊人群,如五保戶、低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等,不繳費,由政府全額資助。

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保險和支付方式。

參保範圍和對象:具有本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由本市公安機關核發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本市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的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大學生)。同時明確,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以家庭(戶)為單位,到戶口簿、身份證所在村(居)委會(社區)(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登記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手續。

滄州市區中小學生、幼兒園可以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由學校或幼兒園統壹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已隨家人投保的,不再投保。

在校大學生由其所在高校統壹到當地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同壹戶口本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必須同時參保,不能選擇性參保。已參加職工醫保或外地居民醫保的家庭成員,不得以其戶籍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但需提供參保繳費憑證或相關證明。

具體支付方式為:農村居民由村委會代收代繳;城鎮居民在指定銀行網點繳費;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代收代繳。

償付比率

新生兒可以隨時投保。

新生兒在戶籍所在地醫保中心登記,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繳納年度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出生90日後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新生兒在出生後90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按規定標準繳納兩年醫療保險費後,自出生之日起兩年內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遇。

參保居民可享受普通門診待遇和慢性病門診待遇。

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分配給個人壹次性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在定點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費用不清零,可結轉家庭成員使用。

患有高血壓(三期及以上高危)、肺心病、腦血管病後遺癥(有嚴重功能障礙)等20種慢性病的參保居民,可在每年11月前向鄉鎮(社區)社保所申報慢性門診疾病。經認定合格後,慢性門診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最低支付標準為200元,報銷比例為70%。

參保居民住院最高可達90%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住院起付標準:本市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100元、壹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1800元、中醫(中西醫結合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3000元。壹年內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在第壹次住院起付標準的基礎上降低50%。

住院費用報銷比例: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90%,壹級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5%。使用中成藥(註射劑除外)、中藥飲片、中藥制劑、中醫藥適宜技術發生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提高15%。批準轉外地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50%。

參保居民每年最高可報銷45萬元

壹年內,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限額為654.38+0.5萬元。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重疾保險起付線的部分,由重疾保險進行第二次報銷。

重疾保險起付線為654.38元+10萬元,起付線以上至3萬元(含)為55%,3萬元以上至654.38元+10萬元(含)為65%,654.38元+10萬元以上為75%。重疾險最高報銷限額為人民幣30萬元。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大病保險每人每年最高可報銷45萬元,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可壹站式報銷結算。

此外,參保人可持社保卡選擇到本市任意壹家定點醫保醫院就診,出院時醫療費用網上結算。參保居民只承擔個人負擔,其余由就醫地的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23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24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社會保險法》第25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社會保險法》第26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法》第27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