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規定的流產假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什麽是流產假期規定?
女職工流產假的規定是: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流產假期間,用人單位照常支付工資,不影響晉升;如果用人單位在流產假期間無故不支付工資,女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三、流產假工資怎麽算?
雖然生育保險是法定強制單位必須為女職工購買的強制保險,但是女職工在以後結婚懷孕期間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雖然生育保險是強制保險,但是不排除有些單位沒有為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在這種情況下,女職工雖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基金的生育津貼,但不買生育保險的責任轉移到了單位。即單位按照正常工資支付女職工。當然,生育津貼是有壹定限度的。具體支付金額可能會根據不同經濟區域的發展情況而有所不同。因此,壹般情況下,女職工流產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支付,除非支付的津貼達不到正常工資,即產生差額時,由單位承擔差額的工資支付。相反,如果生育津貼高於本人正常工資,單位無權扣繳。單位不支付或者克扣女職工流產期間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此外,流產期間發生的住院費、醫療費等費用,依法對女職工生育予以特別保障。單位為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的,這部分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如果單位沒有為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這部分費用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天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支付工資,不影響福利和考勤獎勵。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三周歲以內每年享受10天育嬰假。休假勞務費的分攤,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