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應當自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就業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就業或者工作關系證明、職業指導培訓證、戶口簿、身份證和三張壹寸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自次月起進行失業登記,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具體條件是什麽?
對於失業者來說,如果能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救濟金,就能在失業期間維持我們的基本生活,但失業並不是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唯壹條件。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
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的保障待遇,所以只有參加了失業保險的職工才有機會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需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1年以上;
2.不按本人意願中止雇傭關系。
非故意終止就業,是指我們的失業是失業者不願意的,是因為我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終止就業。比如公司破產或者倒閉,導致失業,或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員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或者違反勞動合同,導致員工辭職等。,都是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如果是主動辭職或者離職暫時失業,就不符合這個條件,所以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3.失業後,我進行了失業和求職登記。
失業後想要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辦理失業登記,以便社保部門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另外,雖然失業保險提供的是失業救濟,保障大家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但失業保險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因此,為了領取失業救濟金,我們需要有求職的意願。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享受下列失業保險待遇:
(壹)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的80%。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遺屬可以壹次性申請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