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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評分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經理職責的負責人)、廠長(經理、礦長)等。)的非法人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掌握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安全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分析預判能力、安全決策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應急指揮能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並予以公示,每年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員工職級調整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如下:

1,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嚴格安全執法,加強安全生產設施建設;

2.抓好煤礦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還指出,“必須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我國的土地、淡水、能源、礦產資源和環境條件已經嚴重制約經濟發展;

3.把節約資源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三條礦山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礦山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檢查礦山企業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和現場安全管理的情況,負責組織礦山企業礦長和安全員的培訓,督促企業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