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按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的土地,按其鄰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2)安置補貼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十五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壹公頃的,從六倍起,人均耕地每壹百五十公頃增加壹倍安置補助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