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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07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國家和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實行社會化。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工作,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黃島區(以下簡稱七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業務。該機構的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衛生、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並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9%繳納生育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第六條國家機關和財政正常撥款的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統收統支的原則納入單位預算;財政補貼資金的事業單位在差額撥款時應優先用於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從福利費和應繳勞動保險費中列支。第七條七區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繳和管理。五市用人單位生育保險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和管理,適時實行全市統籌。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30日內,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被批準成立後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統壹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壹)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單位按規定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費壹年以上。第十二條職工因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引產、絕育及絕育後復通、實施上述手術引起的並發癥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三條懷孕和生育期間,因懷孕和生育發生的診斷、檢查、治療、檢驗、分娩、手術、住院、藥品等費用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第十四條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承擔。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相應天數計算。

正常分娩90天,晚育60天;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胎增加15天。

(2)女職工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產假為15天;懷孕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產假20天;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產假42天。第十五條女職工妊娠並發癥、產後並發癥和產褥期疾病以及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市和五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變化情況,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實施。第十七條參加生育保險的男性職工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第十八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