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委、農委、建委、國土、規劃、農牧、糧食、二商和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按非農業人口人均不低於二厘菜地的標準,安排和保持常年蔬菜基地面積。第二章 保護第五條 蔬菜基地按以下等級加強保護:
(壹)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和規劃作為補充永久性蔬菜基地的土地為壹級保護區。
(二)在城市近期發展規劃範圍內的蔬菜基地為二級保護區。
蔬菜基地保護區的規劃圖,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局、區人民政府***同編制和落實。第六條 壹級保護區的菜地,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征用或者占用,二級保護區的菜地,應嚴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
確需征用或者占用保護區內菜地的,應先經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第七條 凡征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免繳。
征用或者占用二級保護區菜地的,按被征用或者占用菜地前三年每畝平均年產值的六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或者占用壹級保護區菜地的,加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八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新老菜地的建設改造,興修水利、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產銷服務設施和必需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局、審計局監督。第九條 征用或者占用蔬菜基地,應實行先補後用的原則,安排壹定數量的周轉菜地,確保常年蔬菜基地面積不減少。每年被征用或者占用的菜地,由市蔬菜基地主管部門會同市農委、農牧局、國土局和區人民政府負責統壹安排補充。第十條 國家計劃下達的蔬菜基地面積,菜農必須保證種足種好蔬菜。基地蔬菜的種植與國家供應菜農的優惠物資實行掛勾。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出租保護區內的菜地,或者以折資入股、聯營聯辦等形式轉作它用。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征用或者占用保護區菜地,經國土部門正式劃撥(含經劃撥待收獲作物)後六個月未施工建設的,應繳納菜地荒蕪費。荒蕪半年以上、壹年以內的,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壹倍繳納;荒蕪壹年以上、壹年半以內的,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繳納;荒蕪壹年半以上、兩年以內的,除按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繳納荒蕪費外,並由國土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註銷土地使用證。第十二條 對蔬菜基地造成汙染的單位,必須照《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限期治理。在保護區的附近,嚴格控制新建有汙染的工程項目。確需新建的,必須有市環境保護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做到防汙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和同時投產使用。
蔬菜基地內不準施用國家禁止在菜地上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物品,不準傾倒和排放有害的廢渣、廢水。第三章 建設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的建設應依靠科技進步,加強科學研究,開發新品種,推廣新技術,提高產量和質量。第十四條 永久性蔬菜基地應有計劃分期分批地進行水系、道路、供電建設,實現水通、電通、路通,增強抗災能力。第十五條 加強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復種指數,提高永久性蔬菜基地的綜合生產能力,應用現代化設施,逐步實現生產的現代化。第十六條 蔬菜基地的渠系、道路、供電等設施,區、鄉人民政府要建立管理和維護制度,指定專人管理,定期修護,保持設施的正常運轉。第十七條 蔬菜基地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按以下方法解決:
(壹)蔬菜基地新建設施經費,從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中解決;
(二)蔬菜基地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經費(嚴重自然災害毀壞的工程除外),從鄉、村收益和其他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