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規定: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第008號)
1、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征地區範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2、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對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4、對個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積多少,均免征房產稅。
5、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6、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壹定期限內暫免征房產稅。
7、企業停產、撤消後,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如果這些房產轉給其他征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的時候,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關於對軍隊房產征免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32號)
1、軍需工廠的房產,凡生產軍品的,免征房產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房產稅。
2、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稅字第79號、財政部財稅字第312號文件的精神,區別為軍內服務和對軍外營業各占的比例征免房產稅。
(四)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武警部隊房產征免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地字第012號)
1、武警部隊所辦服務社的房產,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的應征收房產稅。
2、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征房產稅;對外營業的,應征收房產稅;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房產稅。
(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煤炭工業部所屬防排水搶救站征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通知》(財稅地字第007號)
對防排水搶救站使用的房產和車輛,凡產權屬於煤炭工業部所有並專門用於搶險救災工作的,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產權屬於代管單位或改變房產、車輛使用性質的,仍要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六)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地字第021號)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均免征房產稅;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於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七)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地字第029號)
1、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
2、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在規定的免稅期滿後,應比照財稅地字第021號文對勞改單位征免房產稅的規定辦理。
(八)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暫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地字第030號)
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九)根據財政部印發《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財政稅收政策的若幹規定》的通知(財綜字第106號)
單位向個人出售公有住房後,其土地使用權仍歸單位所有的,按規定計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其土地使用權歸個人所有並用於自住的,從當地房改之日起3年內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重慶市稅務局關於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地方稅、特別稅政策規定的通知》(重稅發167號)規定:個人以向單位購買公有住房,以及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於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單位出資部分,以及個人按標準價購買住房不用於自住的,均按規定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