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賬戶,用於支付門診費用、住院費用自付部分和定點藥店購物費用;
2、統籌基金,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門診大病費用。
企業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或個人如實填寫《參保單位登記表》和《參保人員登記表》,並提供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工資表;
2、醫療保險辦公室按規定審核相關信息,將合格的參保信息輸入微機管理,打印繳費通知單和征繳計劃清單;
3、參保單位或個人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卡費,並繳納兩張1寸免冠照片,同時制作醫療保險《專用病歷》和IC卡。
具體繳費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10%,個人繳納2%;
3.工傷保險:單位繳納0.2-1.9%,個人不繳納;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納;
5.失業保險:單位繳納1%,個人繳納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