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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館管理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茶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員工管理,依照本規則辦理。總行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員工,僅限於在公司核定的人員編制限額內聘用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差額標準如下: (壹)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以下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並通過技師調動考核或被選拔晉升的技師。1.與各種生產設備的操作、運行、制造、裝修相關的工作。2.原材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分揀和包裝。3.其他與生產相關的專業工作。(三)管理工人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在本行業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才能勝任業務工作,或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非技術工作,如通過管理、工程類考試或選拔、晉升工人等。(四)服務員從事迎賓、托盤、擦拭等直接為客人服務的員工。(5)普通工人是指不需要特殊技能或知識來處理、經營或簡單事務的工人。第三條工人定員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報公司批準。第四條為滿足工作和人員調度的需要,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工作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聘用固定期限合同工(以下簡稱固定期限工)。聘用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錄用與辭退第五條職工收養申請由主管單位填寫,報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第六條用人原則是考試錄用。第七條員工實行試用期,但試用期不得超過40天。試用期內由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根據試用結果申請正式錄用或解聘。第八條員工可以從在本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且表現優秀的固定期限員工中選拔。前款所選人員不得通過考核和試用。第九條勞動者身體健康,年齡在18以上,35歲以下,初中畢業以上,除招用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外,均為合格。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得錄用:1。員工受到刑事處罰或被宣布禁止生產。2.患有傳染病或慢性病的人。3.因案件曾在公司及下屬單位任職的人員。第十壹條被錄用的勞動者應當親自向主管勞動服務單位申報,並填寫下列表格,由用人單位交回,以備查驗或者核實。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診所出具的健康診斷證明。b)兩份員工問卷。c)學歷證明和公民身份證。d)保函。1.聯保復印件壹份,個人基本信息復印件壹份。7張2.2寸半身照。勞動服務主管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新錄用職工應當填寫的前款所列各種表格,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拒絕錄用。第十二條辭退員工時,除通知期工資外,按以下規定加發遣散費。工作滿壹年的,發壹個月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立即辭退勞動者,不適用前款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被告知緩刑或者不允許兌換罰金。2.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或壹個月內無故曠工六天。3.壹年內受過三次記大過處分,並經主管公務部門批準者。4.擔保人退保或通知保險人變更後,仍無法找人繼續擔保兩個月。5.犯了嚴重過失而通過會議的人。第十三條職工辭職或辭退時,應將自己管理和借用的財產歸還有關單位,並到勞動服務主管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移交不清。第十四條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變動或工種變更,應送勞動主管單位統壹登記並通知有關單位。第十五條。各單位每月提交兩份模具員工動態報告給公司審核。第三章擔保第十六條職工擔保人限於在其工作地或附近有固定住所,或者服務機構便於查詢,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壹)經當地政府註冊,並發給工廠或企業名稱的營業執照。(2)現任公職人員或有正當職業的兩人。辦理出納、原材料保管、收發等業務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前款第壹項的規定帶擔保人,並由主管勞動服務單位簽字認可。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配偶或兄弟、姐妹、叔叔或股份公司作為保證人。第十八條員工盜竊財物、欠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擔保人應負全部連帶賠償責任。保函的格式另行確定。第十九條所有管理出納、保管、領取原材料的員工每半年投保壹次,其他工作人員每年投保壹次,必要時隨時投保。第20條保證人之職業、地址或服務地點如有變更,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如發生保證人死亡、保證人工廠重組或其他情況,保證人按規定自動更換保證人。擔保人有上述情形的,擔保人不予舉報,事後發現的,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討論。第二十壹條員工因故需要更換擔保人的,應說明原因並尋找新的擔保人,填寫擔保書並提交審批後,方可出具恢復擔保書。第二十二條擔保人單位認為不適當的,應立即通知擔保人更換擔保。第二十三條被擔保人自離職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未了事項的,可以撤銷其保函。第四章工作時間和處理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白班和夜班工人的輪班應每周更換壹次,輪流開始和結束工作的方法由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並公布。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上班或辭職,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工作時間後三分鐘至十五分鐘內開始上班者為遲到,十五分鐘後上班者視為曠工半天,請假或出差者除外,因意外事故申請補假者除外。(2)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內擅自下班者早退,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上者視為曠工半天。(3)遲到或早退達三次者,視為曠工半天。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必須認真考核員工的出勤和休假情況,並隨時與主管勞動或安全單位聯系。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在夜間工作時間前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班後不得隨意逗留,但有正當理由被責令處理或者經批準的除外。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作需要不得不延長工作時間的,經工會或者勞動者同意,可以由企業領導酌情處理,但每日處理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每月累計處理時間最多不超過46小時。第二十九條遇有臨時緊急情況,可由工作場所工作人員或領班先令工作人員處理,然後報主管備查。第三十條員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處理時,應立即向工作場所員工或工長報告,縮短處理時間,不得故意拖延。第31條員工之處理,應由當班員工或工作場所領班監督。工作完成後,主管在加班單上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在下壹個工作時間移交給檢查員,註明公司時間,並轉交主管勞務單位檢查登記。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作需要,在節假日、紀念日、政府臨時規定的節假日等需要出勤處理時,其主管在征得產業工會同意後,可以通知職工照常上班,並填寫《職工出勤情況表》,交主管勞動服務單位登記。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達到40小時時,主管勞務單位應立即通知其下屬單位進行調整控制。第五章事假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時,主管單位應填寫《員工出差派遣單》,報主管部門審批,並交主管勞務單位登記。勞動者因故延長出差時間,可向原派遣單位申請補證並說明理由。第三十五條職工在工作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政府臨時規定的節假日休息,並支付工資。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壹)必須親自處理重大事故的,每年可請假不超過14天,假期內不發工資。(2)因病需要治療的,可憑公立醫院或療養院或指定醫院的證明請病假,每年不超過30天。除醫療外,假期支付壹半工資,住院不超過壹年。如果病假天數超過20天,將不再發放病假津貼。(3)因結婚,已婚者可請婚假八天,假期工資照發。(四)死亡的孫子女的祖父母、父母、姑姑、配偶,可給予8天喪假,子女可給予6天喪假。假期照常發工資。(5)分娩的女雇員可享有八周的假期,流產並經公立醫院或診所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的女雇員可享有四周的假期,不滿三個月的女雇員每月可享有壹周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資照發,但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工資的壹半發放。(六)未請假滿壹個月者,給予壹天工資的獎勵。第三十七條員工離職前應填寫休假申請表,提交業務主管審批。否則,業務主管應在當天向主管勞務單位提交休假申請表。第三十八條。因臨時緊急情況,超過時限請假或事後補假者,應提交明確的證明,並經主管簽字批準。第39條公立醫院、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或各醫務所證明有休息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準假。前款規定的休假期前三天支付工資,第四天起支付30元。撫恤補助,請假治療六個月以上者50元。養老金津貼。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公休,但應當事先報主管批準。(二)參加兵役體檢,或者預備役士兵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會議。(三)作為村鄰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當地自治或政府機構舉辦的會議或培訓。(四)產業工會管理人員辦理會議或者出席依法召開的會議。(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六)常備兵召入營區服役前兩天。前項第壹款至第五款之請假期間,由監察人視實際需要定之。第四十壹條請假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累計八小時為壹天。第四十二條假期遺留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本著不指派其他工人處理的原則,工人下班前將管理工作及相關資料、工具、鑰匙委托給直接主管指定的代理人。第四十三條。因個人原因必須外出,並經業務主管批準有公司外出許可證者,10分鐘內不予記錄。因病在醫務室就醫,經醫生證明後向主管申請批準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條申請特別假或因病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補貼外,不發工資。但滿壹年仍未恢復,不能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辭退。第四十五條職工年中到崗的,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比例支付病假工資。第四十六條員工假期不得外出工作,違者將重新考慮。第四十七條員工連續工作達到壹定期限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特別假,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3年的,給予7天特別假。3年以上5年以下的10天。5年以上10年以下,14天。超過10年的加1天,合計不超過30天。第四十八條職工特別假由業務主管擬定,勞動主管和產業工會組織安排。員工不願意休前款所述的特殊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休假後因生產需要被通知取消休假的,應支付其非休假期間的工資。第49條雇員特別假的效力將繼續累積,特別假時間表中不給予補假,包括星期日和政府規定的紀念日。第五十條享受寒暑假的兒童學校、幼兒園的職工,不得休特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