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

浙江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國人辦發〔2006〕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人發〔2006〕8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各級國家機關舉辦的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納入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崗位設置管理涉及事業單位領導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職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置的,具有明確工作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工作條件的崗位。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堅持按需設崗、競爭上崗、以崗定員、合同管理。

第五條崗位設置管理堅持黨委政府調控與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綜合管理部門。

黨委組織部負責黨委、人大、CPPCC、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工商聯機關、人民團體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進行政策指導、監督和管理。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核定的崗位總數、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自主開展本單位的具體崗位設置和人員招聘工作。第八條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基礎技能崗位三類。

第九條管理崗位是指承擔領導責任或管理任務的崗位。管理崗位的設置應滿足增強本單位運行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符合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實際情況,確定體現其主要社會職能的專業技術崗位為專業技術主崗位。

第十壹條地勤技能崗位是指承擔技能運維、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崗位,分為技能崗位和普通崗位。後勤技能崗位設置應當符合提高運維技能和提升保障服務水平的要求,符合本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上級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事業單位可以設立特崗,主要用於聘請高層次人才和其他特殊需要。

特設崗位的設置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數、最高級別和結構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層機構通過設置特崗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第十三條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資格條件,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劃分為通用崗位等級。

不同類型崗位的等級之間沒有對應關系。

第十四條管理崗位分為八個等級,即三至十級職員崗位。

現任處長、副處長、處長、副處長、處長、副處長、副處長、科員、辦事員,分別對應三至十個管理崗位。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七個等級,即壹至七級;中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為三個等級,即11級至13級,其中13級為職級崗位。

事業單位高級、副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的專業技術崗位,分別對應壹級至四級、五級至七級、八級至十級、十壹級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負,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技術工種中的地勤技能分為五個等級,即壹至五級。普通工作不分級。

事業單位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分別對應壹級至五級技術工人崗位。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人員結構特點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後勤技能崗位的總量和總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確定總員額數和總結構比例應當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人員編制為依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如下:

(壹)以專業技能為主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占主體,壹般不低於本單位崗位總數的70%。

(二)主要負責管理社會事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為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壹半以上。

(三)主要負責技能運維、服務保障等的機構。,應保證以地面技能崗位為主體,壹般應占本單位崗位總數的壹半以上。

事業單位主要崗位以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覆蓋面。已實行或有條件實行社會化服務和管理的壹般性勞務,不再提供相應的地勤技能。

第二十條最高級別的管理崗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的規格設置。

機構未明確規格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確定。機構規格不確定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權限設置。

第二十壹條負有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應當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設置。

承擔其他管理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崗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設置。

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等級,依據現行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行業指導意見》確定。

第二十三條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原則上在省屬事業單位設置。設區的市、縣(市、區)的事業單位確需設置二級崗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批準。

第二十四條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行業特點,以及事業單位的職能、規格、隸屬關系和專業技術等級,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全省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為1: 3: 6。其中省級事業單位比例為3∶4∶3,杭州、寧波市級事業單位比例為2∶4∶4,其他設區市比例為1.8∶4∶4.2,縣(市、區)比例為0.7∶4∶5.3。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制定相關行業、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專業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準。

第二十五條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二、三、四級崗位比例為1: 3: 6,五、六、七級崗位比例為2: 4: 4,八、九、十級崗位比例為3: 4: 3。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可以在核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範圍內,自主確定不同類型專業技術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但應優先保證主要崗位的數量和等級。

第二十七條對於人員較少的小規模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統壹的崗位設置方案,在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內集中均衡設置。

第二十八條地面服務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應當根據崗位等級規格、技能等級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九條壹、二、三級技能崗位總數占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25%;壹類、二類崗位總數占技能崗位總數的比例,全省總體控制目標為5%。

嚴格控制技術工人壹類、二類崗位總量。壹級、二級崗位應主要設置在對技能水平要求較高的領域,如專業技術輔助崗位,如技能運維職責。其他領域原則上不設置技師壹級、二級崗位。

第三十條特設崗位的設置由事業單位提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以上組織機構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特設崗位目標任務完成後,應按設置程序報批準機關核實。

第三十壹條專業技術崗位是國家設立的特殊崗位,其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人技師的基本資格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第三十三條各級工作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如下:

(壹)三、五級職員崗位,必須在四、六級職員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二)四、六級職員崗位,必須在五、七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八級職員崗位,必須在八、九級職員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四級以上職員崗位壹般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

第三十四條專業技術職務的基本任職資格,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應當具備準入控制要求。

第三十五條技術工人的基本資格:

(壹)壹級、二級技術崗位必須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評定,並具有本工種下壹級崗位5年以上工作經歷;

(二)三、四級技術崗位,必須分別通過高級工和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並有5年以上本工種下壹級工作經歷;

(3)學徒工(實習生)完成學習和工人見習,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五級技術工人。

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競賽名次或技術創新、技術發明成果證書的技術工人,申報壹、二類技術工人崗位時,可延長1至2年。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可以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崗位資格為基礎,結合本單位實際,綜合考慮知識、技術、責任、風險等因素,制定不同等級各類崗位的具體崗位資格。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人員結構和事業發展需要,制定崗位總量、檔次和不同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編制崗位設置計劃,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二)崗位設置方案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後,由組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職責、目標任務、任職資格和績效考核標準等主要內容,作為人員招聘和管理的主要依據;

(四)在核定的崗位總數、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內,制定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經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五)事業單位按照討論通過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實行審批制度。審核按以下程序和權限進行:

(壹)省直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

(二)各區、市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報市機構編制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市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機構編制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三)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經同級組織編制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縣(市、區)直屬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由主管部門和同級機構編制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報市機構編制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直屬事業單位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主管部門、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按隸屬關系逐級報省委組織部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準。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的員額總數、最高級別和結構比例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變更崗位設置方案:

(壹)事業單位分立或者合並,必須重設事業單位崗位的;

(二)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增加或減少機構編制;

(三)根據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置的。

第四十壹條新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後,及時將崗位設置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機構編制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經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應當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和核定工資福利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崗位設置的日常工作部門,負責崗位設置計劃的編制、審批、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實施崗位設置工作時,應當接受本單位紀檢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和經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浙政辦發〔2004〕117號)及相關規定,確定具體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新錄用工作人員,應當在崗位空缺的情況下,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公開招聘、競爭招聘的規定擇優錄用。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崗位職責、任務和資格條件聘用人員。真正有才能、有見識,崗位急需,符合破格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聘用。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在三類崗位之間變動,必須具備基本崗位要求。

因工作需要,由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到管理崗位的人員,可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自身條件,直接聘任到相應的管理崗位。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任職。因行業特點和工作需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確需由實際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兼任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審批。

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新聘人員,試用期內崗位等級不確定,試用期滿正式錄用的,按照其錄用的崗位確定崗位等級。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應當使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按現任崗位或者職務進入相應級別的崗位。

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是指經同級黨委或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與事業單位建立正式人事關系的人員。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進行首次崗位設置和聘用時,崗位結構比例不得超過現有人員比例。現有人員已超過核定結構比例的,要通過自然減員、轉崗、低聘或解聘等方式,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核定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數量,根據事業發展的要求和人員狀況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壹條實行人員聘用制度並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崗位設置方案,為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等級的崗位,並按規定程序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置和聘用後,應當形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填寫《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情況確認表》,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組織機構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對符合政策要求並完成規範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人員,按照聘用崗位確定崗位工資。第五十三條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崗位、聘用崗位的事業單位,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不得確認崗位等級、兌現工資或撥付經費。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將崗位管理作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員身份界限。受聘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受聘崗位條件退休。

第五十五條鼓勵地區、部門和事業單位建立崗位設置管理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提高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行業指導意見,是指原人事部會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農業、體育、廣播電視、出版、交通、民政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實際情況,針對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制定的指導性意見。

第五十七條利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設區市、省直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根據本辦法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市、區)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報設區市機構編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機構基本信息

2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審核表

3.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確認表4。事業單位特殊崗位設置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