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壹)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壹律采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壹)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壹)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壹條 地勘基金采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采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範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壹)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托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準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余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壹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壹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壹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壹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壹)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余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