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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7%。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但超過0.7%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0.4%,從統籌地區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中劃撥,未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與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壹致,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壹)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壹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