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確保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入庫,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令第10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188)、《永嘉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社會保險費五費征收的實施意見》(永政辦〔2008〕78號)、《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地稅局等部門關於永嘉縣社會保險費征收實施細則的通知》(永政辦〔2008〕
壹、結算對象和範圍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目前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企業等。)在2010+2月31(含65438+2月31)之前已註冊繳費的
第二,結算周期
2010 1十月至2010 12 31二月。當期繳納但不屬於當期的社會保險費不納入本年結算範圍。
三、結算費用項目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不納入結算範圍,但作為參考依據。
四、申報時間要求
(壹)各用人單位應於2011前下載並填寫《社會保險繳納申報表》(詳見附件),連同相關紙質材料壹並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二)應當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提交紙質《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申報表》的同時,將應當補繳的金額存入銀行“壹戶通”代扣賬戶。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預防措施
(壹)用人單位是社會保險費的結算主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如實填寫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申報表,提交相關材料,並對社會保險費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繳費人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年度匯算清繳的,將依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2004號令)進行處罰。省政府188)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對用人單位的有關事項提出進壹步核實和復核的意見,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2010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表采用2011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表的公式版本(詳見附件)。各用人單位應結合2010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要求,繳納、彌補。
(三)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稅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接受委托代理申報的中介機構應當就用人單位收費依據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出具報告。用人單位對中介機構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由代理人造成的付款人的損失,由付款人和代理人根據代理協議解決。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按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通知》(浙地稅函〔2007〕249號)執行。
(五)用人單位社保費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應退稅的,可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