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活動,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銷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銷協議的約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基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銷售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代銷機構第七條 基金銷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未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的銷售。第八條 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第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二)有專門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三)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五)有與基金代銷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六)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基金代銷業務的技術系統已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相應的技術系統進行了聯機、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七)制定了完善的業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代銷業務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於該部門員工人數的二分之壹,部門的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並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凈資本等財務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二)最近兩年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三)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四)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壹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九)項和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註冊資本不低於兩千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二)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代銷業務,並具備從事兩年以上基金業務或者五年以上證券、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三)持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四)最近三年沒有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第十二條 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以及第十壹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二)主要出資人是依法設立的持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的法人,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千萬元人民幣,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三十人,且不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壹;(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受理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第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申請進行評審。第十六條 依法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後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三章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是指為推介基金向公眾分發或者公布,使公眾可以普遍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信息,包括:(壹)公開出版資料;(二)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三)海報、戶外廣告;(四)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長檢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第十九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壹)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預測該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銷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可以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個月的除外。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基金合同生效六個月以上但不滿壹年的,應當登載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的業績;基金合同生效壹年以上但不滿十年的,應當登載自合同生效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宣傳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登載當年上半年度的業績;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應當登載最近十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第二十壹條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壹)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二)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三)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基金業績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業績表現數據應當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第二十二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第二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應當使用可比的數據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數據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第二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第二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並使投資人在閱讀過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資人註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第二十六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準內容的,應當特別聲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該基金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第四章 基金銷售費用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費率標準。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但費率不得超過認購金額的百分之五。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但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百分之五。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百分之五,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後,余額不得低於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並應當歸入基金財產。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認購金額、申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第三十壹條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在贖回時繳納認購費或者申購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其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認購、申購費率標準。(節選)
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學力在職申碩有困惑?院校專業不好選?點擊底部官網,有專業老師為妳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碩士/博士開放網申報名中:/yj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