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月5日至25日,參保單位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職工死亡前12個月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證明、死亡證明、工傷職工登記表到繳費部門申請工傷職工待遇。
3.經辦人員核實後辦理工傷登記和待遇審批,打印《因工死亡職工工傷待遇審批表》,企業簽字確認。經部門負責人確認,中心主任審批後,將2份返回企業,並將審核後的報告與申報材料裝訂成冊存檔。
4.每月1前,支付部門進行業務核對結算,打印《工傷保險基金月度支付匯總表》,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確認,經中心主任審批後轉財務部,同時將報表存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