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客運管理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公***汽車規劃,對營運線路、車輛、站點、停車場的審批和管理;
(二)對經營者申請開業、停業和歇業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制發有關證件和標誌;
(三)配合物價、稅務等部門制定收費標準、辦法和票價,制發票據;
(四)征收管理費、價格調節基金和客運建設基金;
(五)處理乘客投訴和群眾舉報;
(六)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服務,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
(七)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對小公***汽車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身著統壹服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處理違章時應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第六條 申請經營小公***汽車的單位和個人,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個人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客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客運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審查同意,領取《小公***汽車營運審批表》,確定營運線路後,方可購置車輛;
(三)憑《小公***汽車營運審批表》,分別向工商、稅務、公安、保險等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準駕證及保險等手續;
(四)雇用駕駛員須經勞動和公安部門審查批準,並簽訂雇工合同,辦理公證手續;
(五)憑上述核準證件,到客運管理部門領取《撫順市城市小公***汽車準運證》(以下簡稱《準運證》),辦理票據、服務標誌,繳納營運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第七條 經營者持有的證件、票據嚴禁自行轉讓、出租、買賣、塗改和偽造。第八條 營運線路的分配,由公證部門采取公開抽簽方式決定,每年由客運管理部門統壹安排壹次換線。第九條 小公***汽車實行定線、定點、定車輛臺數、定首末車時間的營運方式,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動。第十條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財務制度,按章繳納有關費用,按期上報營運報表。第十壹條 經營者應按照安全第壹、文明服務的原則,做到以下事項:
(壹)以路建隊,設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設壹名領導和調度,負責安全和營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四)服從統壹調度,完成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第十二條 個體運輸業勞動者協會應會同客運管理部門,對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組織和管理。第十三條 參加營運的小公***汽車,除須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外,還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車輛前後標明“小公***汽車”字樣,車前臉右方標明線路號及起止站點名稱,駕駛門兩側標明小公***汽車經營單位、性質、車輛號及乘客投訴電話,車頂安裝統壹式樣、標有“小公***汽車”字樣的標誌燈;
(二)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按運行公裏實行強制保養制度;
(三)車輛應有十三至十九個客位、六只輪胎,車內附屬設備完好,車內明顯處設有票價表和乘客須知,車容整潔;
(四)按車輛額定定員載客,嚴禁超員營運。第十四條 駕駛員在營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帶各種有關營業、行車證件;
(二)佩帶有本人照片、工作單位和統壹編號的服務胸卡;
(三)按審批線路運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