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以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例,人社局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服務體系建設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創新實踐的研究;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五)擬訂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促進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制定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六)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險體系;貫徹執行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七)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貫茄改州徹實施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八)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工作;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流動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完善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壹)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和規範全市技師學院、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公務員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二)牽頭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擬訂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依法督(查)辦相關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監督用人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化建設。
(殲消十七)負責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全市出國(境)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壹般有以下職能機構:
辦公室
法規處
行政審批處
規劃財務處
城鄉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
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軍官轉業安置處
職業能力建設處
公務員職位管理處
公務員錄用培訓處
公務員考核獎懲處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勞動關系處
工資福利處
城鄉養老保險處
城鄉醫療保險處
工傷保險處
社會顫蔽保險基金監督處
勞動監察處
調解仲裁管理處
信訪處
宣傳調研處
信息化建設處
人事處
成都市監察局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室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海外人才工作處
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處
法律依據: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