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醫保主要是指由省統籌的醫療保險。誰能處理它:
1、省級黨群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國家納入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和機關的工作人員、退休人員;
2、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3.省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4、財政全額供給和部分供給經費給省直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5、中央駐蘭行政機關、中央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職)人員。
二、省級醫保和市級醫保的區別:
1.負責醫保的直屬單位不壹樣:省醫保顧名思義是針對省直單位職工的醫保,市醫保是負責市直單位的醫保;
2.報銷標準不同:省級醫保的報銷標準和支付金額會高於市級醫保;
3.承辦機構不同:省醫保需要到省養老統籌機構或省人才代理中心辦理相應業務;市級醫療保險需在市養老統籌機構或市人才代理中心辦理。除上述總體差異外,個人和單位的繳費系數均為1:1。
4.定點醫療機構不壹樣。
省醫保可以在任意醫院治療住院(參加了醫保定點醫院)。
市級醫保只能在市級醫院治療和住院(參加醫保定點醫院)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二,覆蓋範圍和支付方式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職工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域(含地、市、盟)或縣(市)為單位。原則上,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在全市範圍內(以下簡稱統籌地區)實行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壹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壹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企業。生產流動性大且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在異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用人單位的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的繳費率壹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雇主和雇員的繳費率可以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