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減災救災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救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適應自然災害救助需要的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組織動員本地區居民開展自然災害自救互救,協助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可以按照其章程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參與人民政府組織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鼓勵和引導其他社會組織和人員參與自然災害救助,為自然災害救助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七條按照市場主導、政策引導的原則,建立巨災保險等自然災害保險制度。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自然災害保險,增強抵禦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演練。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持系統,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自然災害核查評估設備。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特點、居民數量和分布情況,與企業簽訂協議,由企業代為儲備自然災害救災物資。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所需的醫療救治、防疫、災後心理幹預、災情評估等方面的專業儲備制度,完善專業動員機制。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居民人數和分布情況,利用廣場、公園、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確定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設置統壹規範的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標誌,並向社會公布自然災害應急避難場所的名稱和具體地址。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
自然災害信息員負責協助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以下工作:
(壹)接收和發送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二)收集和報告自然災害信息;
(三)參與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
(四)宣傳防災減災知識。第十四條水利、自然資源、氣象、地震、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自然災害預警信息。
減災救災委員會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自然災害救助預警響應,並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示,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醒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2)開放緊急避難所;
(三)疏散、轉移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
(四)加強易受自然災害影響的村莊、社區和公共場所的安全防範;
(五)責成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準備工作。第十五條自然災害發生並符合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條件時,減災救災委員會應當啟動或者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並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a)立即向公眾發布政府的應對措施以及政府可以指導公眾采取的預防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提供食品、飲用水、衣物、臨時住所等。為需要幫助的災民;
(四)及時為傷病員提供醫療服務;
(五)及時組織疫區開展衛生防疫;
(六)安慰受害者;
(七)處理受害者善後事宜;
(八)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九)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
在自然災害救助過程中,減災救災委員會應當對災害趨勢和救助需求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並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