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人員有哪些補助政策?
1.服刑人員出獄後,當地政府會發放風險資金和臨時社會救助;
2、對於城鎮(含城鎮)戶籍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各級民政部門應將其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3.城市(含城鎮)戶籍的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或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或者恢復失業保險待遇。
對刑滿釋放、勞動教養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可繼續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
4、農村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後,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由於缺乏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人,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民政所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批準,可向當地政府領取臨時社會救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其安置。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