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急診住院,政策範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
3、未按規定就醫備案,且不屬於急診住院標準的按三類收費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標準,住院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35%的比例支付。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根據參保人員類別確定。
1,學生和孩子。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0.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2.他們是70多歲的老人。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3.其他城市居民。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報銷條件
1.申請人已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3、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現金,並保存相關單據和資料。
搬運材料
1,收費收據原件;
2.費用明細清單;
3.門診病歷;
4.疾病診斷證明;
5.社保卡;
6.身份證;
7.銀行賬戶。
處理過程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提交地點:被保險人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療保險科。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接受申請。
1.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上述5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充材料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
4、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5.但材料補正後,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有效期內重新申請。
申請完成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材料,批準申請,申請人領取《社會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報銷表》後予以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