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集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管理,保護資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不斷增加集體積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農村集體資金包括原公社、大隊、生產隊的集體積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機具、牲畜、樹木等集體財產折價款,村集體提留,鄉(鎮)統籌費和未履行的合同,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集體財產。第三條農村集體資金所有權屬於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第四條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有償使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內部融通的原則。第五條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服務於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深化農村改革,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協調農、林、牧、漁業、工業、商業、交通運輸、建築業和服務業的發展。第六條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勤儉節約、精打細算、講求效益和民主管理的原則。第七條保留農村集體積累必須堅持減輕農牧民負擔、保護農牧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第二章集體提留的提取第八條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集體提留從村民、村辦企業和從事其他行業的人員的收入中提取。第九條集體提留(含鄉統籌費)比例控制在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5%以內,其中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不超過3%,鄉(鎮)統籌費不超過2%。第十條農民從事個體工商業和私營企業,稅後應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收入較高的從業人員比例可適當提高。第十壹條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與農牧民簽訂農業合同,銷售農副產品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和留存,交由鄉(鎮)農經管理站管理。第十二條集體提留的征收采取到戶結、戶村結或統簽統結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由地、市、縣(市)決定。第十三條集體提留的提取程序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牧民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第三章集體資金管理第十四條集體資金管理,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村有鄉管、村有村管、組有村管或者合作資金管理。第十五條集體資金管理應堅持自願互利、內部融通、有償使用、提高效益、面向農民、服務生產的原則。第十六條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鄉(鎮)農管站負責農村集體資金的日常業務管理。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轉讓集體財產。鄉(鎮)村興辦企業等確需資金的,必須在保證農業生產資金的前提下,征得資金所有單位的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並簽訂借款合同,有償使用。第四章集體資金的使用第十八條集體資金的使用應當本著短期、小額、高效的原則,優先解決農民和集體組織當年生產周轉金的不足。對於投入的資金,應參照國家金融部門的貸款利率合理收取占用費。第十九條集體資金必須實行抵押、擔保和借款合同制。同時,要建立發射前調查、發射後審查和發射後檢查制度。第二十條集體資金可以折股,農民按股分紅,但股份集體所有權不變,農牧民不得退股,也不得以股抵債。第二十壹條原大隊和生產隊留用的公積金、生產費用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以及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後的財產折價,只能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開發生產、購置農機具、改良中低產田等農業生產的發展;牲畜貼息主要用於改良草原、改良牲畜品種等畜牧業生產方面。不得用於生活福利、幹部薪酬補貼等非生產性支出。第二十二條鄉(鎮)統籌費,必須實行鄉(鎮)農業站統壹管理和鄉、村兩級使用的原則。費用的使用應經鄉(鎮)農經站審核,鄉長批準。嚴禁納入縣鄉財政部門。第五章農村合作基金會第二十三條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基本任務是用好活集體資金,保證集體資金的完整和安全,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聚集閑散資金,增加農業投入。第二十四條合作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會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日常業務由鄉(鎮)農管站根據合作基金會章程辦理。第二十五條合作基金會的大部分收入應當返還給基金所有人,同時返還風險保證金、公益金、獎勵基金、培訓基金等。將被撤回。收益分配方案應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