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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後勤和信訪等工作;承擔全省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民政法制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制監督工作;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

(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

負責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對全省性和省內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省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省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省民間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以下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優撫處

(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優撫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省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接收犧牲病故軍官隨軍家屬異地安置工作;指導優撫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具體工作。

(五)退伍退休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訂退伍退休軍人等安置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機構和軍供站管理工作。

(六)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省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和發布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達的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承辦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負責組織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擬定減災規劃,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定住房、教育、取暖、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指導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省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省標準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資料的審定工作;指導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含五保對象)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省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綜合管理、監督全省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壹)社會事務處

負責全省婚姻、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臺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全省涉外兒童收養工作,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市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資金的使用;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人事處

(社會工作處、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省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省民政外事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 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