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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柱養老保險計劃的內容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相繼進入老齡化社會,社會負擔日益加重。為了更好地應對由此引發的養老金財務問題,世界銀行和國際勞工組織先後提出了“三支柱”、“四層次”、“五支柱”養老金模式,為各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指導。

養老保障“五支柱”模式是前兩種模式的升級,可以動員政府、企業、個人、家庭、社會等各方參與養老,覆蓋社會群體包括低收入群體、正規就業群體、非正規就業群體等。,對於充分調動各方面支持老年人,有效保障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零支柱

非繳費型“零支柱”主要為終身貧困人口、非正規部門和正規部門中不適用任何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老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社會養老保險。

“零支柱”養老保障制度屬於滿足部分社會底層成員福利需求的底層福利制度,它包括兩個層面:壹是旨在消除老年人貧困的社會救助制度;第二是旨在提高所有老年人群體基本生活水平的社會福利制度。在中國,第壹層次的制度是農村“五保”制度和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第二層次的制度是高齡(高齡)津貼制度。農村的“五保”制度可以追溯到1956年國務院頒布的《全國農業發展綱要》。1999和2007年,國務院分別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誌著全國實現了城鄉經濟困難居民社會救助制度全覆蓋。

高齡(高齡)津貼制度是壹項普惠性的社會福利養老保障制度,主要依據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條款。目前,高齡津貼制度已實現省級全覆蓋。

第壹根柱子

繳費型基本養老保險是壹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年金制度,主要通過社會財富的再分配,為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終身保障。

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方案,最早源於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5、1997和2005年,我國先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制度逐步由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在繳費環節,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發生較大變化,最終采取單位繳費全部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含視同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方式。在基金管理上,縣市統籌,養老金多以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的方式運作。201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後,運營模式改為由各省市統籌結余養老金,交由專門的養老金投資機構進行多元化市場化投資,實現養老金保值增值。在繳費環節,養老金計發方式由工資比例制向社會統籌賬戶加個人賬戶模式轉變,養老金繳費標準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退休年齡、物價水平等因素相關。養老金由單位發放轉為社會化發放,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服務性。

第二根支柱

第二支柱是通過個人和用人單位在從業期間繳納壹定費用建立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

企業年金制度最早始於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通知首次將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稱為“企業年金”,規定企業年金制度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並對制度內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企業年金制度在2004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17年頒布《企業年金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暫行辦法》(2011年修訂)中有所完善;2013公布的《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年金各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做了初步安排,企業(職業)年金制度由此在我國基本建立。

目前我國的年金制度采用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制度。稅收優惠方面,個人繳費低於4%不納稅,單位繳費稅收優惠5%;在繳費環節,國企和私企繳費比例略有不同,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繳費比例相近;在運營環節,年金制度采用信托管理模式,以受托人為主體,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各司其職,共同管理基金;在會計管理上,企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采用記賬積累制,財政全額支付的職業年金中的個人賬戶采用記賬積累制,按規定計入基金收入。

第三根支柱

第三支柱是企業或個人自願繳費確定的養老計劃,具體指個人儲蓄型養老和單位組織的團體養老保險制度。

個人自願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與居民儲蓄行為和商業養老保險密切相關,但並不完全相同。我國居民儲蓄行為由來已久,但儲蓄不僅僅是為了養老,還可以提前防範婚姻、育兒、教育、醫療等其他風險或事件。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是“三大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屬養老保險,如個人固定收益(非固定收益)養老年金保險、個人延稅養老保險和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萬能型和長期分紅險產品具有壹定的養老功能,但養老保障功能相對不純。

第四根支柱

非正式保障的“第四支柱”主要來源於子女贍養、親屬贍養和家庭間的資金轉移,以彌補前四支柱覆蓋範圍之外的人員不足。

“四大支柱”主要是家庭成員和代際之間對老年人、醫療和住房的經濟或非經濟支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養老計劃嚴格意義上也屬於“四大支柱”範疇。實質上,這壹制度是對生壹個孩子或兩個女兒的農村夫婦的壹種經濟鼓勵(補償)機制。該制度始於2004年頒布的《關於開展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該制度規定,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夫妻,年滿60周歲後,每年可獲得不低於600元的獎勵扶助金,直至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