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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和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加強科學技術經費管理,提高科學技術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科技經費(以下簡稱科技經費)包括:

(壹)列入市、縣財政預算的科技三項經費;

(二)市(縣、區)科技發展基金;

(三)市(縣、區)財政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

(四)科技開發貸款;

(五)市科技發展信用合作社籌集的資金;

(六)企業建立的技術開發基金;

(七)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科技經費;

(八)其他科技經費。第三條科學技術經費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服務、科學普及和實施科學技術計劃。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增加對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加強資金管理。第五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和管理的指導、檢查和綜合協調;財政、計劃、經貿、農業、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能分工,配合科技行政部門做好科技投入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科學技術經費的籌集第六條市科學技術經費每年應占財政支出的1.3%以上。

縣區科技三項經費應占同級財政支出的1%以上。

財政科技投入的年增長率應當高於財政收入的年增長率。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技發展基金,由地方機動財力、科技回收部分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建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市技術改造基金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籌集。第九條企業應當從銷售收入中提取資金,建立技術開發基金。市級科技龍頭企業提取比例不低於2%,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提取比例不低於3%,其他企業不低於1%。

企業提取的折舊費至少應有25%用於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更新。第十條金融部門應調整信貸結構,設立科技貸款科目,增加科技貸款額度。優先向科研機構、科技龍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貸款。對本市承擔的國家科技項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提供貸款。第十壹條市科技發展信用合作社應積極發展科技風險投資、科技信貸、科技保險和融資租賃業務,廣泛籌集社會資金。第十二條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龍頭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多種形式籌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資金。第十三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科學技術資金。捐贈數額較大的,可根據捐贈人意願,以捐贈人名義設立科技專項基金,並報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第十四條政府投入的科學技術經費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壹)工業、農業、社會發展等領域的科學研究;

(二)高新技術、中試、技術改造、新產品研發;

(3)科技成果轉化和新興產業發展。

財政投入科技資金,可以采取無償、有償和貼息的形式。第十五條市科技經費分為無償和有償兩類,分別占20%和80%。使用計劃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並送市財政行政部門備案。

無償使用資金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資助。主要用於重要公益性研究和科技項目研究論證、軟科學研究、科技專家培訓等。

有償使用資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科技發展信用合作社轉貸、回收。主要用於科技項目的實施。

農業科技三項經費應不低於總額的30%。第十六條列入本市金融機構年度信貸計劃的國家、省、市科技開發貸款,由相應的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發放,由財政部門發放和收回。第十七條市科技發展基金使用計劃由市科技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八條市技術改造基金使用計劃由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九條市科技開發信用社發放科技項目貸款,應會同市科技項目主管部門對貸款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安排、發放貸款。第二十條企業建立的技術開發基金,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第二十壹條科技、經貿、農業等行政部門。應積極向金融部門提供各種科技投資信息,推薦科技開發項目;市咨詢機構應對推薦的科技項目進行研究和評估;所有金融部門都給予科技貸款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