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第五條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財政支持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增長情況逐年增加。第七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技術創新、貸款貼息和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扶持中小企業工作,補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及其他需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於促進中小企業以下事項的發展:
(1)創業輔導和企業孵化;
(二)信用擔保、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人才培訓;
(3)企業自主創新和專利、商標註冊;
(四)發展產業集群、專業化生產和與大型企業合作;
(五)根據城鄉總體規劃,發展農產品深加工產業;
(六)開展經貿合作,開拓國際市場。
(七)推行節能生產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八)其他事項。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專項資金和涉及企業發展的各類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發基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全部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開拓國際市場;科技資金應當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
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應當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中小企業。第十條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擴大中小企業信貸總量,提高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簡化中小企業貸款流程,創造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和投資管理等服務。
支持區域性中小銀行、合作金融組織和面向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或者機構,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債券融資和租賃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上市等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第十三條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設立擔保機構和開展擔保業務,依法自願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融資擔保。
個人和社會組織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互助融資擔保機構和商業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外國投資者向中小企業出資或者設立融資性擔保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收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擔保費補貼和績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