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設專職或兼職林業助理員,協助鄉長、鎮長管理本鄉、鎮的農村林木資源。第五條 林木資源實行分級管理。市林業局和區、縣林業(農林)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清查林木資源,並建立林木資源檔案。第六條 劃分本市農村的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的範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市和區、縣林業(農林)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農村的古樹名木由市林業局會同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確定。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 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九條 農民經營的自留山或者自留灘,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林木所有權屬於個人。農民在自己的庭院內和規定的房前屋後種植的樹木屬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林木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灘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合同的壹方要求將承包的荒山荒灘轉讓他人經營的,須經另壹方同意。第十條 鐵路、公路、水利部門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營造的林木,所有權屬於該部門和單位;這些部門、單位與集體或者個人合造的林木屬參加種植的各方所有,收益按合同規定分配。第十壹條 在鄉、鎮範圍內,個人與個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集體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在區、縣範圍內,涉及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鄉、鎮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處理。
在本市範圍內,區、縣之間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市人民政府處理。第十二條 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變動有爭議的林地。第三章 林木資源的保護第十三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國營林場、鐵路、公路、水利等有林的基層單位建立護林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切實做好林木火災的預防、撲救和其它各項保護工作。第十四條 護林員由村民委員會和有林的基層單位挑選辦事公道、忠於職守的人員擔任,經區、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任並發給證書和佩帶的標誌。
護林員在所在單位領導下,負責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護林公約;巡護山林,預防火災,報告火情,監督采伐,制止破壞林木資源和違反林地用火規定的行為;對破壞林木資源造成損失的,必須及時報請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處理。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治安保衛組織應當加強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自然保護區和風景遊覽區設公安派出所或者配備公安特派員。
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認真查處破壞林木資源的案件。第十六條 本市林地劃分為三級防火區:
壹級防火區是指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和千畝以上連片的針葉樹林地。區內必須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護林員,配置消防、通訊器材,設置護林防火設施、護林宣傳牌和防火標誌。
二級防火區是指壹級防火區以外的成片的有林地。區內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設置護林防火標誌。草山按二級防火區管護。
三級防火區是指宜林荒山,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護林防火標誌,不得違反各防火區的防火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