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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國際氣候變化會議綜述

哥本哈根會議綜述:為期12天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已經落下帷幕,但其對世界各國未來發展的影響是深遠的。為此,本文首先回顧了哥本哈根會議的具體過程。然後,通過分析《哥本哈根協議》的立法成果及其對中國的影響,得出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迫切性。最後,從法律角度提出了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建議。關鍵詞氣候變化哥本哈根會議哥本哈根協議低碳經濟。從裏約熱內盧到哥本哈根,在聯合國的努力下,壹系列國際條約誕生了,以有效應對氣候變化的災難性後果。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主要貢獻是吸引各國加入最大程度防止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另壹方面,《京都議定書》因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的法律規則,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京都議定書》第壹承諾期將於2012年到期,國際社會圍繞第二承諾期的相關條款展開了新壹輪談判。其中,特別需要提壹下2007年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這次會議上,通過了“巴厘路線圖”。路線圖的亮點在於,它為第二個承諾期的執行談判設定了時間表。即兩個工作組[1]需要在2009年完成工作,並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大會提交工作報告,以期在戈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完成第二承諾期的談判。為落實巴厘路線圖和成功舉行哥本哈根會議,2009年,國際社會分別在波恩、曼谷和巴塞羅那舉行了會議。在此背景下,被寄予厚望的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於65438年2月7日在丹麥的戈本哈根開幕。二、哥本哈根會議(1)會議的具體進程整個哥本哈根會議進展緩慢。談判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都充滿了激烈的鬥爭。從談判的具體情況來看,與會者主要討論了以下四個關鍵問題:1,雙軌制與單軌制的爭論。壹些發達國家主張將雙軌制合並為壹軌,試圖徹底拋棄為發達國家設定具體減排目標的《京都議定書》,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重新談判制定單壹法律文件。其實質是違反了國際環境法中“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動搖了氣候變化談判的基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壹推卸歷史責任,要求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後承擔與發達國家同樣的減排責任的提議,遭到了發展中國家普遍而堅決的反對。2.發達國家關於減排的爭論。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對減排態度極為消極。根據巴厘路線圖中“2020年比1990減排至少40%”的承諾,目前,只有挪威承諾2020年比1990減排40%;但歐盟承諾到2020年比1990減排20%,日本承諾25%,美國只承諾4%左右。這與路線圖的要求相差甚遠。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積極行動:中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但作為壹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政府將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定為2020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將比2005年減少40%至45%。[2]3.關於發展中國家減排的辯論。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發達國家不僅關註中國、印度等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的發展中國家,還強調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應在本次大會上承諾具體的減排目標;它還強烈敦促發展中國家做出“可衡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減排承諾或行動。發展中國家認為,發達國家的上述主張是在不考慮歷史累計排放總量和人均排放量的基礎上提出的,本質上違反了“*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與此同時,中國和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正處於大規模、高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導致能源消耗的大量增加,因此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壹定時期內仍將保持高位;此外,根據《巴厘路線圖》,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需要以可衡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方式獲得技術、資本和能力建設支持。因此,發展中國家自覺采取的減排行動完全不必接受“三能”標準。4.關於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和技術的辯論。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氣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方面從未給出具體承諾,雙方在這壹問題上分歧明顯。歐盟預測,為實現全球中長期減排目標,從2020年起,發展中國家每年至少需要6543.8+000億歐元應對氣候變化,其中壹半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然而,在發達國家中,只有歐盟表示願意提供50億至70億歐元的財政援助。顯然,發展中國家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所需的資金缺口非常大。此外,關於發展中國家需要的技術,發達國家壹直掌握在擁有相關技術的私營企業手中,相關技術的轉讓也因為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問題而被拖延。總的來說,上述問題關系到各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各國在談判過程中對上述焦點問題展開了極其激烈的爭論。這主要體現在各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立場不同:①由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組成的傘式集團反對立即采取措施減少和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因為它們大多是能源消耗大國;(2)歐盟國家由於在可再生能源領域擁有強大的技術優勢,是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和限制的先行者,但近年來由於經濟危機,在哥本哈根會議上的立場有所保留;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在堅持“*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的基礎上,主張負有歷史責任的發達國家應率先大幅減排,發展中國家可通過實施可持續發展政策為減緩氣候變化做出貢獻,並強調發達國家應切實履行公約規定的資金援助和技術轉讓義務;(4)石油出口國,擔心溫室氣體減排會減少國際市場對石油消費的需求,從而給國家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要求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計劃盡量不影響石油消費,其中以沙特為代表的石油出口國逐漸成為氣候變化談判的強硬反對者;⑤小島群,擔心氣候變化導致海平面上升危及國家生存,積極呼籲溫室氣體減排。[3](二)會議的立法成果如上所述,整個哥本哈根會議的談判異常艱難,這也體現在成果文件的制定上:先是丹麥文本泄露,然後是《哥本哈根協議》出臺。1、丹麥文本所謂“丹麥文本”,是指丹麥起草的、在美國、英國、丹麥等發達國家秘密流傳的應對氣候變化的草案271109。13頁的草案,因為在溫室氣體減排、資金援助等敏感問題上的條款傾向於發達國家,引起了發展中國家的強烈不滿。77國集團發言人盧蒙巴評論說:“丹麥的案文是壹份非常不公平的草案。它試圖從根本上顛覆國際社會過去兩年在氣候變化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時完全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4]丹麥案文最顯著的特點是內容不平衡,主要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這實質上是放棄了“* * *相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針對以上特點,筆者總結了丹麥文本的相關規定:[5]關於發展中國家減排問題。首先,發展中國家分為壹般發展中國家和最脆弱國家。其次,規定只有最脆弱的國家沒有約束性減排目標,而其他發展中國家將有強制性減排義務。而且還為這些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減排目標,即到2050年,年人均溫室氣體排放量必須限制在1.44噸。但到了2050年,發達國家的減排目標將比發展中國家寬松很多,人均年排放量為2.67噸。地球上現有的溫室氣體主要來自發達國家的歷史排放;而且,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具有不可比擬的資金和技術優勢。但丹麥文本給予發達國家的排放權是發展中國家的兩倍左右,這顯然對發展中國家不公平。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援助方面。首先,它削弱了聯合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財政援助的作用。其次,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援助,可以達到分化發展中國家的目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總數為65 438+092個,而77國集團所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陣營有65 438+032個國家。這樣壹個龐大的陣營壹直在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發達國家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在丹麥文本中采取了劃分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即規定只有附件C所列的發展中國家才能享受發達國家的資金援助。2.哥本哈根協議經過12天的艱苦談判,所有與會者終於達成了哥本哈根協議。作為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最重要的成果,該協議是國際社會為共同應對氣候變化邁出的重要壹步。其主要特點如下:(1)《哥本哈根協議》表明各國對氣候變化的高度重視。各國已經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達成共識。在協議中,各國不僅強調氣候變化是當今世界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壹,還重申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強烈政治意願;但也強調需要采取進壹步行動和開展國際合作,以應對氣候變化,特別是采取行動,降低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的脆弱性,加強它們的應對能力;還確定了溫度控制的目標,即為了穩定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防止全球氣候惡化,全球溫度上升不超過2攝氏度。(2)《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框架,堅持了“巴厘路線圖”的授權。首先,協議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溫室氣體減排問題上,協定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即通過采用兩種不同格式的時間表,規定了發達國家2020年的量化減排目標和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采取的減緩行動。這就維持了《京都議定書》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排上的本質區別。第二,我們堅持“巴厘路線圖”的授權。通過延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行動工作隊和《京都議定書》附件壹締約方第二承諾期減排義務工作隊的任務期限,確保《公約》和《議定書》的談判進程在哥本哈根會議後繼續堅持“雙軌”,從而確保談判在“巴厘路線圖”授權的軌道上進行,反映從巴厘到路線圖談判進程開始以來各國取得的成就。(3)《哥本哈根協議》保護發展中國家在減緩行動的衡量、報告和核實方面的權利和利益。作為壹個發展中國家,只有得到國際支持的國內緩解行動才需要根據締約方會議通過的準則進行國際衡量、報告和核實。自主采取的減緩行動僅接受國內衡量、報告和核實,相關結果以國家通報的形式每兩年報告壹次,並通過明確規定的標準和方式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以確保國家主權得到尊重。[6] (4)《哥本哈根協議》在發達國家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方面取得積極進展。[7]在資金方面,要求發達國家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規定,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額外的、可預測的和充足的資金,以幫助和支持發展中國家的進壹步減緩行動,包括用於減少毀林排放、適應、技術開發和轉讓以及能力建設的大量資金,以加強公約的實施。在資金數額上,要求發達國家集體承諾在2010年至2012年間提供300億美元的新增資金。在采取實質性減緩行動並確保執行透明度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承諾到2020年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6543.8+0000億美元,以滿足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需求。同時,將建立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公平代表管理機構的多邊基金“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在這些基金中,適應基金將優先用於最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雖然發達國家的這些資金承諾與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需求還有壹定差距,但畢竟提出了壹個可量化、可預測的目標。在技術開發和轉讓方面,會議決定建立壹個“技術機制”,以加速技術開發和轉讓,支持適應和緩解行動。這壹舉措有望為促進氣候友好型技術的大規模應用提供機制和制度保障。總體而言,《哥本哈根協議》雖然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果,但它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發達國家強制執行和安排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做出了安排,並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達成了廣泛的諒解。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在以往的國際氣候談判中,任何談判都異常艱難。從氣候談判啟動的1991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成立,到199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歷時三年,190多個國家坐在壹起,為15談其後續法律文件。其中,僅《京都議定書》生效就用了8年時間。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哥本哈根協議》的基礎上,國際社會將在2010年墨西哥氣候大會上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