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誌願服務發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引導和支持誌願服務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將誌願服務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誌願者登記管理、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誌願服務備案管理、誌願服務信息化建設、誌願服務活動規範和指南、查處與誌願服務有關的違法行為等相關誌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旅遊、衛生、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誌願服務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支持在本轄區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五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殘聯、紅十字會、中華職業教育學會、慈善組織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工作。鼓勵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六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營造良好的誌願服務輿論環境。第二章誌願者第七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第八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市級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第九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參加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三)了解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活動信息;
(四)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五)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六)免費獲取本人誌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
(二)維護誌願服務的形象和聲譽;
(三)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
(五)接受安排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時,服從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
(六)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隱私和其他權利;
(七)保守在參與誌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壹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提供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誌願服務組織按照中國* * *黨組織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 * *黨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三條登記註冊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由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認定。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向依法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成員。
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在城鄉社區成立的團體,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在本社區開展誌願服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