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1.《置換辦法》實施三年來也暴露出壹些問題:壹是部分內容與新階段新要求不相適應,如水泥置換比例較低,不適應行業技術進步和碳達峰要求;二是部分操作程序相對籠統,如對產能公告時間及格式的規定還不夠明晰等;三是實踐中積累的部分有益做法需要補充完善吸收到《置換辦法》中,以有利於更好地鞏固去產能成果。
2.為適應水泥玻璃行業發展新形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地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工作計劃,我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臺了《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下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
3. 《辦法》按照市場主導、有保有壓、規範操作的原則。置換比例和置換範圍根據新形勢做了調整。
(1)提高了水泥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水泥項目由1.5:1調整至2:1,非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由1.25:1調整至1.5:1。
(2)加大低效產能壓減力度,對產業結構調整目錄限制類的水泥產能以及跨省置換水泥項目,產能置換比例壹律不低於2:1。
(3)鼓勵固廢綜合利用,湖北、貴州等五省磷(鈦、氟)石膏生產水泥項目產能可實施等量置換。四是保障光伏發展需要,新上光伏壓延玻璃項目不再要求產能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