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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要實現哪些統壹

法律分析:(壹)統壹基金管理。

(二)統壹參保範圍和對象。省內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單位職工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用人單位參保管理實行屬地管理。

(三)統壹費率政策和繳費政策。建立全省統壹的費率政策。在國家規定的基準費率標準基礎上,實施浮動費率,根據企業裁員情況分別按不同檔次征收,減輕企業負擔。

(四)統壹待遇和促進就業項目支付政策。各地按照國家、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費用。統壹促進就業各項支出,繼續執行失業保險基金擴大支出範圍試點有關規定,繼續實施穩崗補貼政策。

(五)統壹經辦規程。推動失業保險公***服務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業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提升失業保險經辦服務水平。

(六)統壹信息系統。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壹網辦理、壹卡通用,提升失業保險信息化水平,推動跨部門數據***享,防範基金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