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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民的補貼都有些什麽?需要詳細的,比如油補,糧食補貼等 謝謝

國家對農民種糧實行補貼政策

為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國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到廣東省,對種植水稻的農民實行直補、綜合直補和良種補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對補貼標準會作適當的調整。種糧農民可依據自己年種植水稻面積在本村委會申報這三項補貼。補貼資金直接由當地鎮財政所劃存到個人賬戶,不得由村委會或鎮農辦代領。2008年直補標準為年種植水稻15畝及以上的農戶,每年每畝補25元;綜合直補標準為每年每畝30元;良種補貼標準為早稻每畝10元,中、晚稻每畝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種補貼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水稻良種補貼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17號)以及中央財政安排下達我省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指導思想。通過實施水稻良種補貼政策,運用政策導向和資金扶持手段,充分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農民擴大糧食播種面積,提高水稻良種和先進栽培技術的入戶率和覆蓋率,增加種糧效益,實現糧食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基本原則。補貼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補貼政策公開、補貼面積公開、補貼標準公開、補貼農戶公開,資金直補到戶、據實進行結算”,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補貼範圍。對在廣東省內種植的水稻全部實行良種補貼。

四、補貼標準。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早稻每畝補貼10元,中稻、晚稻每畝補貼15元。

五、補貼程序。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直接補貼方式,按實際播種面積直接發放到種植水稻的農戶。

(壹)村委會組織申報、登記、造冊。每造水稻插秧結束後,由村委會組織農戶按實際種植面積申報,並以農戶土地承包證書中水田面積為依據逐戶調查核實,農戶申報面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水田面積有變化的要說明增減原因。村委會對農戶水稻種植面積登記造冊後,匯總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申報情況審核匯總後,應在各自然村按戶張榜公示水稻種植面積和補貼金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凡有異議的,要重新組織丈量、核對,再予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鎮政府匯總報縣級農業部門。

(三)縣級農業部門負責對各鄉鎮政府上報的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品種進行核實,審核蓋章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部門核定的補貼對象、種植品種與面積、補貼金額,通過當地銀信機構,及時將水稻良種補貼專項資金直接支付至農戶。

(四)地級以上市農業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於5月底和9月底前,將早稻和中晚稻良種補貼情況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六、加強項目監管

(壹)各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明確職責,***同做好水稻良種補貼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做好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審核確認及公示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落實及撥付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做好水稻良種補貼財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縣財政、農業部門應切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項專用。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水稻種植面積,不得騙取、擠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如發現上述違規違紀現象,將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補貼發放情況並定期進行抽查,實地走訪基層幹部和農戶,及時糾正補貼資金發放的違規現象,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戶。

(四)市、縣農業和財政部門要設立水稻良種補貼專線舉報電話,會同縣級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證落實農民群眾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中發〔2007〕1號),進壹步促進糧食生產發展、農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財政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於做好2007年對我省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通知》(粵財工〔2007〕122號)要求及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 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目標

(壹)在保持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進壹步加大補貼力度,鼓勵多產糧、多調糧、產好糧,更好地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

(二)充分考慮農資增支對種糧農民的影響,壹次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種糧農民。期間補貼不再隨農資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第二條 農資綜合直補的範圍和標準

(壹)補貼範圍:播種水稻的種糧農民(含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

(二)補貼標準:按核定的播種水稻的面積(2006年)給予每畝19元的補貼。

第三條 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壹)市財政局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將農資綜合直補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區財政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將種糧直補資金和2007年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便於統計和監督。

(二)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2006年度各縣區農資綜合直補面積(具體為惠城區243807.62畝、惠陽區88675.75畝、惠東縣383492.53畝、博羅縣505115.1畝、龍門縣304285.31畝、大亞灣區7713.28畝),統壹補貼標準,核定各縣區2007年度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市財政局壹次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局,不再結算。

(三)綜合直補資金必須在7月底之前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各縣區、鄉鎮財政部門要利用現有綜合直補渠道,將補貼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壹卡通”(壹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給種糧農民。不允許由村委會代領。

第四條 綜合直補資金兌付

(壹)綜合直補資金的兌付實行公示制度。綜合直補資金兌付給種糧農民之前,要將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等情況在行政村張榜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公示後沒有異議的,向符合農資綜合直補條件的種糧農民發放補貼通知。同時,鄉鎮財政部門按照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統壹標準,利用“壹卡通”(壹折通)將綜合補貼資金存入該農戶賬戶。補貼通知應明確綜合直補標準、補貼面積、補貼金額等內容,讓種糧農民知道國家已對2007年農資增支因素給予了補貼,切實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二)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實行造冊登記制度。對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後,要造冊登記,並由領取人簽名(或摁手印)確認,以便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加強對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監督檢查

(壹)各縣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的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認真落實農資綜合直補工作責任制,並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備案。

財政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審核和監督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面積的匯總和核定工作,及時如實提供相關數據。

(二)各縣區農業和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立綜合直補舉報電話,對綜合直補的有關舉報,要及時處理和核實,並將處理和核實意見答復舉報人。

(三)各縣區、鄉鎮政府及農業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馬上報告,立即糾正,重大事項應請示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違反財政紀律和補貼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