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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催促社保單位不要交。

單位欠繳社保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加收滯納金;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

1.呼籲繳納社會保險費。壹是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由區縣社保分中心依法責令限期繳納;二是市、區縣人社局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機構受理社會保險繳費舉報和投訴並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未申報職工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責令其補繳或限期繳納。

2.查壹下存款賬戶。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區縣社保分中心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用人單位的存款賬戶,查詢繳費能力。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查詢。

3.申請強制執行。區縣社保分中心獲取查詢結果後,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欠繳社會保險費劃撥申請及相關材料。

4.實施強制措施。區縣人社局經審查需要撥付資金的,應當向用人單位送達催款單,催款單的支付期限為3個工作日,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逾期未繳納或補繳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向用人單位送達欠繳社會保險費劃撥決定書,向用人單位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協助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解決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問題有兩個辦法。壹種是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其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另壹種是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經濟補償。選擇第二種方法,其實就是放棄自己的壹部分權利。當然會很容易實現,法院和用人單位也希望勞動者這麽做。如果大家都選擇還錢,那就很難了。首先,如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願意承擔起這個責任,盡力為勞動者追回社保,那沒問題,但實際上,這多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配合。

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員工可以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結果往往是限期支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繳納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就業期間壹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費用由社保基金承擔。反之,如果沒有繳納社保,則由用人單位按照社保標準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