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者將其財產委托給管理人,通過專業管理獲取投資收益。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委托代為理財”,符合信托法律關系的特征。作為受托人,經理人承擔作為投資者對客戶的信托義務。但信義義務是抽象的,要結合個案來判斷。
資產管理計劃到期後投資者損失的確定壹般應以清算為基礎。但如果管理人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且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可清算資產,則可以合理認定投資者的損失客觀上已經發生。向客戶提供證券、基金等金融產品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管理人因自身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後,資產管理計劃清算結束後仍有可分配資金的,管理人將按照賠償比例扣除相應資金,剩余資金按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資產管理是指資產管理人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對客戶資產進行操作的方式、條件、要求和限制。
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募集的資產投入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雖然這兩個方面在概念上往往是交織在壹起的,但實際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資產管理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機構投資者的壹部分。事實上,資產管理可以是壹個組織自己的內部事務,也可以是外部事務。
資產管理發展概況
近年來,隨著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如何進行資產配置和財富管理的問題也隨之而來。未來五年,我國資產管理機構的競爭態勢將發生變化,銀行仍將是中堅力量。由於直接融資的加速,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將快速增長,而依賴通道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將面臨轉型。
截至2015年末,我國各類資產管理機構(包括銀行理財、信托、保險、券商資管、公募基金和基金子公司)管理的資產總額達到約93萬億元,近三年年均復合增長率為51%。預計2020年將達到174萬億元,2015年至2020年的年復合增長率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