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年5月起,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全省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其中,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以統籌地區全部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壹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上限,即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失業保險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需求,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第三,確定失業保險待遇水平還應考慮促進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待遇標準過高,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此外,應統籌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運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
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