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壹種財務安排;
2、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是壹方同意補償另壹方損失的壹種合同安排;
3、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4、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擴展資料:
保險的作用:
壹、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範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壹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濟關系。保險制度是采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