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再發起設立基金(壹般為有限合夥企業),政府作為投資者主要作為LP(有限合夥人)向基金投資。此階段重點是做好可研、路演等工作募集足額規模的資金。募集資金到位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章程,收取約定的管理報酬。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制定投資方案,並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政府作為投資者主要作為LP(有限合夥人)向基金投資。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壹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有限合夥人的具體規定可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深入了解。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取的私募方式與傳統私募基金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