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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馬集團職業病體檢結果

平頂山市城鎮職工重癥慢性病醫療管理(暫行辦法)平勞社[2007]59號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做好重癥慢性病醫療管理工作,減輕患重癥慢性病參保人員的經濟負擔,根據《平頂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平政[1999]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癥慢性病是指參保人員患有符合住院條件的重癥疾病需長期治療或藥物支持,經批準采用門診治療並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費用的醫保病種(見附表)。

第三條 參保人員患有本辦法所列病種之壹並符合診斷基本條件的,可申請門診治療

申請門診治療者需按規定填寫《平頂山市重癥慢性病鑒定申請表,並提供“二甲”以上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近期住院病歷、化驗單、檢查報告單等),由用人單位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專家對重癥慢性病進行鑒定,對鑒定符合重癥慢性病門診治療條件的,發給《重癥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

鑒定工作每半年組織進行壹次(重癥慢性病鑒定程序見附件2)。

第五條 重癥慢性病實行“五定”管理:即定醫療單位、定治療時間、定用藥範圍、定治療項目範圍、定費用限額,如參保人員同時患有1種以上符合條件的重癥慢性病,醫療費定額按其中最高的病種執行。

第六條 重癥慢性病人,由本人選擇具備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在批準的治療期限內壹般不得變更定點醫療機構,期滿重新辦理時可重新選擇,

符合定點的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申請承擔重癥慢性病的醫療服務工作,

第七條 慢性病每次批準的治療期限最長為6個月,確因病情需要延長治療的,需重新申請辦理。

第八條 重癥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實行記帳結算管理(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除外)。重癥慢性病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憑《重癥慢性病門診治療手冊》按住院就醫的程序辦理記帳手續。待醫療終結後,符合規定屬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對醫院結算,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對醫院結算,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為重癥慢性病人設立專門管理部門,建立病歷檔案,完整記錄其病情變化及診治情況,重癥慢性病管理部門和接診醫生要根據病情合理施治、合理檢查。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藥品目錄中的藥品限制使用範圍同樣適用於重癥慢性病人,“限門診用藥”的藥品,屬於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不屬慢性病治療用藥範圍。

慢性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科室會診的,會診後所需的治療和用藥費用可以列入支付範圍,

第十壹條 慢性病人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壹條 慢性腎功能衰竭、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後抗排異治療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其他重癥慢性病門診醫療費不設起付線,不計住院次數,不分段計算,所發生的合理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 ,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條 由統籌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醫療費用,計入年度統籌基金或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