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所有企業、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義務。
目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6%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部分慢性病住院和門診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有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費用。
擴展數據:
支付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按上壹年度本單位職工(含退休職工)工資總額的6%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單位在職職工中退休人員比例超過本市標準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於本縣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高於本縣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300%為繳費基數。
2.重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
按照每人每年120元(含退休職工)的標準,其中用人單位承擔70%,職工承擔30%。用人單位中途參保的,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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