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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園林建設服務中心

呼和浩特市園林建設服務中心是壹個機構。

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二)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制定城市綠化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的年度生產維護和基礎設施及工程維護計劃。(三)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劃定城市“綠線”,並負責綠線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濱河綠地、廣場綠地、風景名勝區以及保護城市生態環境所必需的其他城市綠地;負責大青山前坡生態建設;常駐檢查員檢查建成區“綠線”的執行和驗收情況。負責建成區內樹木砍伐、移植和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四)負責城市公園、遊園、道路綠化、園林苗圃、動物園、遊樂園等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承擔安全監督;(五)負責城市綠化資金的申報、管理和監督;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招投標;制定綠化工程質量等級標準,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和驗收;制定園林綠化和養護質量標準,負責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六)負責園林綠化行政法規的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訴訟,審查綠地內建設項目的立項和規劃;負責城市建設項目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和驗收;負責綠化補償費、居住區綠化建設費和公共綠地建設費的征收和管理。(七)制定園林綠化行業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指導和管理園林行業和市場行業的發展;(八)負責環城水系及兩側園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做好河道景觀營造、河道維護、兩岸綠地改造提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工作。(九)指導全市園林綠化隊伍建設;負責園林行業員工的培訓和教育。(十)制定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組織重點科研項目的研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負責城市綠化病蟲害的防治和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古樹名木的鑒定、管理和保護。(十壹)組織城市園林綠化的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園林信息的普查、統計和收集。(十二)參與市規劃局的綠化規劃論證和審核工作。(十三)指導旗、縣和開發區的園林綠化工作。。(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政策和法規;承擔城市園林專業規劃,制定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年度生產維護和基礎設施、工程維護計劃;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種苗采購和施工;承擔城市公園、園林、道路、環城水系、動物園、遊樂園及附屬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維護;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宣傳和園林綠化隊伍建設,指導縣區園林綠化工作;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現場檢查和專家評審,組織評審會議、技術論證、社會聽證會等。,並與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工作;負責委托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檢疫和鑒定意見;負責處理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突發事件;負責現場調查和技術支持的數據流通和信息共享;負責數據統計和報送的審批、數據分析和數據應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應當與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直接相關,並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七條個人信息處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說明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

第八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確、不完整而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第九條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負責,並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