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擁有壹定數量的高水平博士生導師和相應的學術梯隊;
2.有國家或中國科學院重點開放實驗室;有穩定的研究領域,濃厚活躍的學術氛圍,科研工作處於國內領先水平,承擔國家重要科研項目;
3.有良好的科研設備和充足的科研經費;
4.具備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並能妥善解決博士後配偶的工作;
5.單位領導對博士後工作非常重視,有專人負責。第二條申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的單位,應當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日期內提出申請,填寫《設立博士後流動站申請表》,經醫院審核後,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批準。第三條凡年齡在40周歲以下,近期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身體健康,未分配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滿壹年,經所在單位同意)的優秀青年,均可申請成為我院博士後研究人員。
本單位培養的博士畢業後不得申請進入本單位擔任第壹任博士後研究人員。第四條申請人擬在我院相關博士後研究流動站擔任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須提交:
1.本人申請及單位同意申請的函;
2.該領域兩名教授(或同等職稱)的推薦信(至少包括壹名博士生導師);
3.博士學位證書或相關學位證書復印件;
4.博士論文或相關學術著作;
5.接收單位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第五條接收單位對申請人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進行評價,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登記表》連同單位的評審報告送院審核,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批準,並辦理相關進站手續。第六條優秀的留學博士研究生可以在具備博士後研究條件但尚未設站的單位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接收單位可向學院教育局索取《博士研究生回國做博士後登記表》,供申請人填寫。接收單位將登記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兩位(至少壹位外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和本單位的報告送院審核,再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批。第七條被批準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當與接收單位簽訂工作協議,約定雙方的責任、權利以及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協議的具體形式和內容由接收單位確定。第八條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期限壹般為兩年。如果研究項目提前完成,經本人申請,接收單位批準,我可以提前離站。如果妳在兩年內沒有完成研究項目,妳可以申請延期。延期需由博士後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共同導師簽字,接收單位同意,報研究所教育局審批,並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備案。延期壹般不得超過半年。第九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表現不適合繼續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接收單位經所在單位教育局同意,並報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可以勸其離站或者另行安排工作。第十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因病超過半年的,應當停止工作。他康復後會根據具體情況繼續做博士後研究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壹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不得長期出國。如果出國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或參加學術會議,需要得到教育局及相關部門的批準。壹般來說,出國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第十二條已出國但未按時回國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國外停留時間超過半年的,按自動退學處理。接收單位應及時向研究所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報告情況。同時,應要求其配偶及時離開原住房,並將其所有關系轉移回原籍。第十三條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來源有兩種: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核定的名額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撥付的經費;醫院核定的名額和醫院撥付的經費都是每人每年15000元。博士後經費應當專款專用。該院教育局有責任對接收單位使用博士後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次年1月底,接收單位應分別向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和高校教育局報告當年博士後經費支出情況。第十四條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待遇按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執行,享受與接收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工作和福利待遇。
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用於買書、資料和支付高額房租。生活補貼從博士後人員的日常開支中支付。博士後工作人員終止工作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補貼。第十五條博士後研究人員入站後可以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請博士後科學基金。申請科學基金應當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時間提出。申請人應提交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申請表。申請表中除兩位教授或其他同等職稱專家的推薦信外,還應提供三位其他單位同行專家的評價意見。博士後科學基金只能用於研究相關方面,不能作為個人生活費。有權收回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