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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對新浪模式的爭議

毫無疑問,新浪架構是紅籌模式的創新。

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戴律師認為,新浪模式的核心是采取契約控制,實際上不是直接控股環節,而是契約環節。

這種合同控制壹般由多個合同組成。第壹份合同通過合同安排將國內商業運營公司的主要利潤轉移給在華外商獨資企業;第二份合同是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投票權分配給外資企業指定的壹些人;第三份合同是關於日常管理的經營協議,也是將壹些重大的經營活動權利轉讓給外商投資企業。

此外,還有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是指境內名義股東將其在境內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外商投資企業,以擔保境內公司與外商投資公司簽訂的利潤轉讓協議。

另外,有的會簽訂貸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會把錢借給國內的運營公司,讓這種利潤轉移更加真實。

戴表示,新浪模式成功的關鍵在於海外會計師認可這種合同綁定方式。雖然它和國內公司沒有股權債券,但是它的報表可以並入海外公司,這樣海外特殊目的公司就可以上市了。但涉及金融服務和國家安全的項目不能做。

戴認為,新浪模式促成了國內企業的國際化,“因為經過這樣的運作,促使國內企業走出國門,成為全球化企業。”新浪模式成功開辟了海外資金投資國內企業的良好途徑,使國內企業發展壯大有了資金支持。然而,新浪模式的缺點也很明顯。

蔡楓華表示,如果西城傳媒不能妥善處理國內債權債務,將會留下後遺癥。

蔡認為,對於國內運營公司而言,外商獨資企業實際上是壹個隱名股東(雖然其有效性受到質疑),但實際上控制著國內企業的運營、股東權益和利潤,外商獨資企業實際上是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新浪模式保證了股東的利益,但如何保護其他主體的利益?比如債權人的利益。”

因為債權人只和國內公司合作,如果要追溯自己的利益,只能向國內公司主張權利,而國內公司的股東不是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很難向國外主張權利。

而且,合同約束的壹個可能的風險是,當國內公司的名義股東和國外股東發生矛盾時,雙方的利益關系就會出現問題,比如新浪創始人王誌東的案例,等等。

此外,政策的變化也使這種模式面臨潛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