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加工消費稅的消費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銷售貨物(車輛)時,向買方收取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
第二,收費
(1)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2)買方銷售商品(車輛)時繳納的車輛牌照費。
(三)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收取待攤費用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發票轉讓給買方。
(二)銷售貨物、辦理保險等向買方收取的保險費。
(三)航空運輸企業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其他航空運輸企業代收代付的價款。
第四,代購代銷
(壹)購進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1,受托人不墊付資金;
2.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發給委托方;
3.收貨人按照銷售額和賣方實際收取的增值稅(代理進口的貨物由海關收取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用於采購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如果同時不滿足以下條件,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都要征收增值稅。
(1)受托人不墊付資金;
(2)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收貨人按照銷售額和賣方實際收取的增值稅(代理進口的貨物由海關收取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